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农药、经营假种子、售卖假农药……近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10起2022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为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介绍,2022年,湖北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农资打假行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检查和抽检频次,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确保农资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
据统计,2022年检查农资企业和门店近3.9万个次,抽检农资产品9,486个,发现问题538个,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3,000余件,出动执法人员3.8万余人次,移送涉刑案件7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近3,400万元,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湖北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湖北省农资打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农资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坑农害农事件仍有发生。”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该厅严格甄选了10起典型案例。
一、武汉市江夏区某蔬菜综合服务公司某门市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2年4月11日,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春季农药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武汉市江夏区某蔬菜综合服务公司某门市部经营的“精喹禾灵”农药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江夏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精喹禾灵”农药产品3袋,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堰市丹江口市某农资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3月21日,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对丹江口市某农资部经营的“蠡玉16号”玉米杂交种(品种审定编号为鄂审玉2008006)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种子与对照品种“蠡玉16号”比较位点数902,差异位点数619,遗传相似度(gs)31.37%,判定为不同品种,该种子属于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经查明,当事人从湖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种子440千克,销售156千克,违法所得6,020元,其他284千克种子已全部退回厂家,无库存,货值总金额16,979.56元。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联系经销商对已退回剩余假种子进行转商处理,且对已购买涉案种子的部分农户主动进行跟踪回访,尚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并承诺后期若有因种植该种子造成损失的则主动赔偿,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十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20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宜昌市枝江市某农资商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6月20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对枝江市某农资商店开展农药监督抽检,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经营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铵离子检测含量为5.1%,异丙胺离子未检测出,异丙胺离子分数不符合gb/t20684-2017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采购、销售该“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15件,每件12瓶,共180瓶,违法所得3,240元,货值金额3,240元。2022年1月7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荆州市荆州区张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11月,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某经营的“4%高氯·甲维盐微乳剂”农药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0.54%(标准值3.7±0.37%),不符合q/140000skf41—2021标准要求,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4%高氯·甲维盐微乳剂”4件,购进价格240元/件,货值960元,销售757瓶,销售价格为300元/件,违法所得1,135.5元,剩余39瓶未销售。2022年4月13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荆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农药产品“4%高氯·甲维盐微乳剂”39瓶,没收违法所得1,135.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荆门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案
2022年3月上旬,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营销团队在东宝区石桥驿镇杨桥等村大肆推销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该团伙采取拉老百姓吃饭、送生活用品等方式销售“荆三祥”微生物菌剂的肥料。经调查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品包装袋上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222)号”,系假冒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号。2022年1月9日至1月12日,当事人将生产的“荆三祥”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30.94吨,分四次销售,销售价格为1,250元/吨,销售收入为38,675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荆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鄂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2年5月17日,鄂州市农业农村局对鄂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经营的9827鳜鱼膨化配合饲料中锌含量为250 mg/kg,不符合gb/t 13885—2017中锌限量应小于等于150 mg/kg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9827鳜鱼膨化配合饲料800公斤,销售400公斤,违法所得2,120元,出售饲料已全部投入鱼塘使用,涉案饲料货值金额为4,24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鄂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9827鳜鱼膨化配合饲料4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1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孝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案
2022年5月9日,孝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孝感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平台交办单,称群众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上支付4.9元购买的吖咪天然鲜肉犬粮产品标签上未标注饲料生产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吖咪天然鲜肉犬粮是孝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一种宠物配合饲料,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尚有13盒保存于当事人仓库中。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主动向购货人退还了货款,没有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孝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吖咪天然鲜肉犬粮13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咸宁市崇阳县刘某某在饲料中添加禁用兽药案
2022年5月24日,崇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对刘某某生产的鸡蛋进行氟苯尼考残留检测,结果疑似阳性。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330枚鸡蛋残留氟苯尼考,涉嫌在饲料中添加禁用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崇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随州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1月17日,随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不合格肥料产品的函》,称随州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鄂峰40 kg/袋、总养分≥40% n-p205-k202 8-6-6 含氯(中氯)含缩二脲”复合肥在农业农村部2021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检中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数量1.6吨,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数量1.6吨,货值金额3,20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天门市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22年3月16日,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转来的农业农村部的《关于转办群众来信的函》,称群众举报天门市某农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含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肥料产品。经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绿核金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内含6-糠氨基嘌呤。经立案查明,6-糠氨基嘌呤属农药成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而涉案农药产品并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以及未附具农药标签,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产品共120.05件,违法所得29,016元,货值金额52,2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天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9,016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绿核金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77件,并处罚款78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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