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了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背景目的。为有效应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应急防控用药需求,规范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的管理及承储单位的确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省级农药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全周期监管机制,实现闭环管理。
(四)职能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省级农药应急储备计划制定、储备品种确定、承储企业确定和动用指令下达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协助储备计划制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等工作;省供销社协助承储企业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承储单位基本条件及确定方式
(五)承担省级农药应急储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农药生产或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银行信誉良好。
2. 近三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4,000万元(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 具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省内储备仓库,仓库设施条件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有较为完善的农药经销网络和物流保障能力。
4. 经营正常,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记录,且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5.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承储单位确定方式。省农业农村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省级农药应急储备承储单位。招投标工作每3年实施一次,储备品种及数量每年一定,储备协议每年一签。
在承储协议期内,承储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储备协议约定的,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约定终止储备协议,并按照最近一次招标排名确定新的承储企业或通过公开方式重新确定。
三、储备管理
(七)储备时间。年度储备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
(八)储备品种确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确定省级农药应急储备规模。储备规模原则上不变,确需调整的,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商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储备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供销社开展调研,并组织专家会商论证后,提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储备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病虫害发生特殊情况,经专家论证后,对下年度的储备品种、数量等进行适当调整,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入储规范。储备农药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储备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十)储备轮换。承储单位可建立市场化储备轮换工作制度,按照自主掌握、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储备农药。储备农药轮出后,承储单位需在7日内落实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轮入,轮换期间轮出的储备农药品种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80%,轮换完成后3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社报告。
(十一)储备动用。一类、二类病虫害预警达到偏重及以上级别或其他病虫突增暴发,且当地储备农药不足时,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动用省级应急储备农药。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病虫情况和储备供应能力,下达储备动用通知,通知申请单位和承储单位组织动用。承储单位收到储备动用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将储备农药送达至指定地点,产品价格不高于当前同类产品平均市场价。
动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在7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报送储备动用情况。动用的储备农药使用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将储备农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十二)储备信息报送。储备期内,承储单位应于每月末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报送本月储备库存、价格等信息,并将农药应急储备数据实时推送至“物资在线”数字化平台。储备期结束后30日内,承储单位应将储备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十三)日常检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供销社对省级农药应急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储备库存、动用、轮换等情况进行动态抽查,确保账实相符。承储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扰和拒绝。
四、资金管理
(十四)补助范围。省财政对承担省级农药应急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给予补助,补助资金277万元,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药应急储备利息补助、保管费用、应急动用产生的净损失和其他有关费用等。
(十五)补助方式。承储单位在储备农药入库后提出储备补贴书面申请,经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供销社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十六)不予补助清单。承储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未能有效履行储备协议约定,省级财政资金不予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1. 承储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
2. 未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储备品种、规格、数量的;
4. 未经同意,擅自动用的;
5. 投放市场的储备农药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6. 承储期内管理混乱、账目不符,骗取储备补助资金的;
7.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药应急储备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
(十八)《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涉及农药储备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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