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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2021年)
发布日期:2021-02-05 信息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作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各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各单位也可拨打咨询电话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支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加快实现“美丽江苏”目标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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